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 —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 等38項準則的通知
2010-11-10
一、本通知發(fā)布的準則因后期修改,到2023年1月已有二十一 項作廢。其中:1211、1321、1101號2023年1月修改,1111、1131、1151、1201、1401、1411、1421、1501、1503號2022年1月修改,1601、1603、1604號2021年12月修改,5101、1121號2020年12月修改,1221、1311、1502、1511號2019年4月修改。
二、23年1月修改1101號涉23項準則一致性調整,本通知調整十二項。
三、截止2023年1月保留五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