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據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來鑒定,如果合同價款采用按約定建筑面積量價合一計取固定總價,即以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單價乘以建筑面積作為固定合同價,這種計價方式的前提是施工方已經完成全部工程。因為,這種計價方式,貫徹了工程地下部分、結構施工和安裝裝修三個階段,即三個形象進度的綜合平衡的計價原則。
第二,依據政府部門發(fā)布的定額標準鑒定,即以政府指導價計取已完工程價款。這種計價方法算出的價款既不明顯低于合同約定價款的相應比例,也不過分高于合同約定的實際成本價款,與當事人簽約時的預期成本價款較為接近。
第三,按工程量的完成率來鑒定。這是以合同約定總價與全部工程預算總價的比值作為下浮比例,再以該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預算價格進行計價;這適用于未完工程,這是因為我國當前建筑市場行業(yè)普遍存在著地下部分和結構施工薄利或者虧本的現實,施工方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單價是針對整個工程作出的。如果仍以合同約定的價格作為已完工程價款的計價單價,則對施工方明顯不公平。
第四,按工期的完成率來鑒定。按已完施工工期與全部應完施工工期的比值作為計價系數,再以該系數乘以合同約定總價進行計價。這適用于一方根本違約造成合同解除時,合同解除后,造成施工方無法完成與施工面積相對應的全部工程量,所以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工程價款計價方法就無法再適用。但該計算結果得出的工程價款明顯高于合同約定的相對價款,對發(fā)包人不公平。
特別提示,第一、二種適用于承包人已完成全部工程,第三、四種適用于承包人未完成全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