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框架協議采購方式與其他采購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適用范圍不同。框架協議采購適用于多頻次、小額度采購,不適用于單一項目采購。
二是程序不同。框架協議采購具有明顯的兩階段特征,第一階段由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通過公開征集程序,確定入圍供應商并訂立框架協議;第二階段由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按照框架協議約定規(guī)則,在入圍供應商范圍內確定成交供應商并訂立采購合同。
三是供應商范圍不同。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一個采購包只能確定一名中標(成交)供應商,而框架協議采購可以產生一名或多名入圍供應商。
《辦法》規(guī)定框架協議采購的適用范圍具體包括:
一是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品目,以及與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購人需要多頻次采購,單筆采購金額沒有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
二是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本部門、本系統所需的法律、評估、會計、審計等鑒證咨詢服務,采購人需要多頻次采購,單筆采購金額沒有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從前期財政部清理違規(guī)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的情況看,采購人在法律、評估、會計、審計等鑒證咨詢服務領域訂立框架協議的需求比較突出,因此專門將這類服務中的小額零星采購納入了適用范圍。
三是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為本部門、本系統以外的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為了方便服務對象選擇,需要確定多家供應商的。
執(zhí)行中需要注意的:
一是框架協議采購方式不能濫用,以免妨礙市場秩序,沖擊項目采購。對前述第一種適用情形,按規(guī)定要實施批量集中采購的,不能實施框架協議采購。對前述第二種適用情形,主管預算單位能夠歸集需求形成單一項目采購,通過簽訂時間、地點、數量不確定的采購合同滿足需求的,不能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
二是框架協議采購為多頻次、小額度采購提供了一種可供選擇的采購方式。符合前述適用情形的,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可以實施框架協議采購,也可以按項目采購來執(zhí)行,并非強制其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但一旦選擇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就應當執(zhí)行《辦法》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