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項 | 現(xiàn)行《政府采購法》 | 上一版《征求意見稿》 | 新版《征求意見稿》 | |
1 | 集中采購目錄 | 第七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 第六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國務院統(tǒng)一制定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集中采購目錄。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 第六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技術、服務等標準統(tǒng)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應當納入集中采購目錄。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 |
2 |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 第八條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 第七條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 | 第七條 政府采購項目實行限額標準管理。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 |
3 | 政府采購政策 | 無 | 第三十條 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首購訂購、預留采購份額、制定采購需求標準、評審優(yōu)惠、優(yōu)先采購、鼓勵分包等執(zhí)行措施,實現(xiàn)政府采購政策目標。 | 第二十九條 政府采購政策應當由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要求統(tǒng)一制定,維護全國統(tǒng)一大市場和公平競爭。 |
4 | 采購需求 | 無 | 第四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對采購需求和采購計劃進行審查,健全評估論證和集體決策制度,確保采購需求和采購計劃合法、規(guī)范、科學,體現(xiàn)預算績效目標。 | 第三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相關標準,結合本部門職責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采購需求應當合規(guī)、完整、明確、可評判、可驗證,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 沒有國家相關標準的,采購人可以采用市場公允標準,也可以根據項目目標提出更高的技術要求,但是不得通過特定指標或者技術路線指向特定供應商,妨礙公平競爭。 |
5 | 批量集中采購 | 無 | 第二十三條 對于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集中采購項目,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但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除外。 | 第十八條 對于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集中采購項目,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但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除外。 |
6 | 采購文件標準文本 | 無 | 第五十五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采購需求、投標人資格條件、政府采購政策要求與執(zhí)行措施、一次性密封報價等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方法和標準以及擬簽訂的合同文本等事項。 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制定發(fā)布的政府采購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編制。 | 第四十五條 采購文件應當根據采購實施計劃編制,包括采購項目基本情況、采購需求、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估算價值或者采購最高限價、合同文本或者合同草案條款、評審方法、等標期等主要內容。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制定采購文件標準文本的,應當使用標準文本。 |
7 | 采購人內部控制制度 | 無 | 第四十條 采購人應當建立健全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采購計劃審核,提高內部控制管理水平。 | 第三十條 采購人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工作程序和崗位職責,強化監(jiān)督制約機制,落實績效目標要求、促進市場競爭、維護公共利益、防范采購風險。 |
8 | 確定采購方式 | 無 | 第四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政府采購項目需求特點、績效目標和市場供需等情況,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適用情形,確定采購方式。 | 第三十五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特點,按照本法規(guī)定的適用情形合理確定采購方式。 |
9 | 采購實施計劃 | 無 | 第三十九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需求特點編制采購計劃。采購計劃包括采購實施時間、采購組織形式、采購方式、競爭范圍、評審方法及專家選取、采購子項目劃分與合同分包、合同定價方式、知識產權約定、風險管理措施等。 | 第四十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前期工作情況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采購實施計劃包括主要需求內容、采購方式、競爭范圍、評審方法、合同定價方式、履約驗收方案和風險管控措施等。 |
10 | 驗收主體 | 第四十一條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 | 第一百零四條 采購人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通用的貨物和服務由采購人組織本單位驗收人員自行驗收。 | 第八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根據采購合同確定的驗收標準進行驗收。 |
11 | 資金支付 | 無 | 無 | 第八十六條 驗收合格的項目,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及時向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
12 | 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內部監(jiān)督 | 無 | 第一百一十八條 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jiān)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zhí)行程序應當明確,并相互監(jiān)督、相互制約。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 第九十六條 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jiān)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zhí)行程序應當明確,并相互監(jiān)督、相互制約。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
13 | 采購人要求 | 無 | 第一百一十九條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yè)素質和專業(yè)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專業(yè)崗位任職要求。 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和培訓;對采購人員的專業(yè)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yè)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采購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任職。 | 第九十七條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yè)素質和專業(yè)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專業(yè)崗位任職要求。 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和培訓;對采購人員的專業(yè)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yè)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采購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從事政府采購工作。 |
14 | 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市場 | 無 | 第四條 國家維護政府采購市場公平競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qū)和本行業(yè)的政府采購市場。 | 第四條 國家推進政府采購統(tǒng)一大市場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限制和阻撓供應商自由進入政府采購市場。 |
15 | 聯(lián)合采購 | 無 | 第二十四條 對于有共同需求的采購項目,鼓勵采購人自愿聯(lián)合,集中帶量采購,提高效益。 | 第十九條 對于有同類需求的采購項目,鼓勵采購人自愿聯(lián)合進行采購,提高效益。 |
16 | 信用體系 | 無 | 第十一條 國家加強政府采購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全國統(tǒng)一規(guī)范的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實施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 | 第一百零六條 國家加強政府采購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全國統(tǒng)一規(guī)范的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實施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 |
17 | 阻擾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 無
| 第一百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qū)或者本行業(yè)政府采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 | 第一百一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限制和阻撓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負責人或者個人處分。 |
18 | 委托集中采購機構 | 無 | 無 | 第十八條 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業(yè)務,可以不受行政級次和部門隸屬關系的限制。 |
19 | 委托采購代理機構
| 第十九條采購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 第二十五條 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 第二十條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依照本法規(guī)定采購委托代理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
20 | 電子化政府采購 | 無 | 第十條 國家鼓勵利用數(shù)據電文形式和電子信息網絡開展電子政府采購活動,推動交易流程、公共服務、監(jiān)督管理的透明化、規(guī)范化和智能化,以及政府采購信息資源互聯(lián)共享。 | 第五十五條 國家鼓勵利用數(shù)據電文形式和電子信息網絡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推動交易流程、公共服務、監(jiān)督管理的透明化、規(guī)范化和智能化,推進電子證照應用,實現(xiàn)政府采購信息資源與其他公共服務平臺互聯(lián)共享。 |
(作者單位: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