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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稅協(xié)發(fā)布涉稅證明代理業(yè)務指引(試行)

欄目:稅務法規(guī) 發(fā)布時間: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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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試行。

涉稅證明代理業(yè)務指引

——稅務師行業(yè)涉稅專業(yè)服務規(guī)范第3.7.5號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涉稅證明代理服務行為,提高執(zhí)業(yè)質(zhì)量,防范執(zhí)業(yè)風險,根據(jù)《涉稅專業(yè)服務監(jiān)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xié)會《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業(yè)務指引(試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涉稅證明代理業(yè)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涉稅證明代理業(yè)務,是稅務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代委托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依法為委托人出具的對其資產(chǎn)、行為、收入征(免)稅情況的要式證明,供委托人提交第三方使用的服務業(yè)務。主要包括代辦開具稅收完稅證明、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轉(zhuǎn)開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等涉稅證明的服務。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關注稅務證明事項目錄以及相關政策的變動,及時調(diào)整涉稅證明代理業(yè)務服務范圍。

第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涉稅證明代理服務,應當關注與委托人有關的交易信息、會計核算、政策依據(jù)、征管程序等事項,并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稅務事項辦理程序的合規(guī)性、申請辦理的及時性負責。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涉稅證明代理服務,應當按照《稅務師行業(yè)涉稅專業(yè)服務程序指引(試行)》和《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業(yè)務指引(試行)》執(zhí)行業(yè)務承接、業(yè)務委派、業(yè)務計劃、歸集資料、代理準備、實施辦理、反饋結果、業(yè)務成果、業(yè)務記錄等一般流程。

對于簡單的涉稅證明代理業(yè)務,可以適當簡化流程。

第二章  業(yè)務實施

第一節(jié) 資料收集與關注事項

第六條 涉稅服務人員開展涉稅證明代理業(yè)務收集資料時,應關注以下事項:

(一)相關紙質(zhì)資料、證件齊全,簽字、印章完整;

(二)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字樣并加蓋有納稅人公章,納稅人是個人的,應有個人簽名;

(三)電子數(shù)據(jù)與紙質(zhì)資料相對應;

(四)申請表(申報表)中填列內(nèi)容與紙質(zhì)資料一致;

(五)符合稅務機關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現(xiàn)場和委托人訪談,調(diào)查情況,對需明確的問題和尚缺資料,與委托人進行溝通,提出解決意見,確定資料提供的時間、安排和聯(lián)系方式。

第八條 涉稅服務人員需關注委托人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當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產(chǎn)生懷疑時,需根據(jù)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提供的資料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并進行更正;

(二)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告知并給予適當?shù)奶嵝选?/span>

必要時,要求委托人提供管理層聲明書、承諾書、相關說明。

第九條 涉稅服務人員在委托范圍內(nèi)實施辦理涉稅證明前,應當關注以下事項:

(一)申請辦理的資料信息填寫內(nèi)容是否完整;

(二)申請辦理的資料信息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請辦理資料信息是否符合邏輯關系;

(四)稅務機關對有關涉稅證明辦理的時限要求;

(五)稅務機關工作流程、環(huán)節(jié)和工作時間;

(六)其他應關注事項。

第十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對填制的申請表(申報表)及擬報送的資料與委托人進行溝通,對雙方溝通確定的申請表(申報表)以及相關資料,請納稅人履行簽字手續(xù)。

第十一條 涉稅服務人員代理辦理涉稅證明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資料報送要求、基本流程、基本規(guī)范,在約定的時間內(nèi),備齊代理所需資料,通過辦稅服務廳、電子稅務局、移動終端、自助辦稅終端等途徑,辦理受托的代理事項。

第十二條 涉稅服務人員在向稅務機關辦理涉稅證明代理事項過程中,申請資料存在問題的應及時更正、補充、說明,并與委托人進行溝通。

第十三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提示委托人在代理辦理涉稅證明過程中,如遇稅務機關提出需要約見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員時,委托人應當配合。

第十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辦結涉稅證明代理事項后取得的代理結果應當及時轉(zhuǎn)交給委托人。轉(zhuǎn)交時,需要填寫代理結果交接表,由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雙方經(jīng)辦人簽字。

第十五條 涉稅服務人員完成委托事項后,應當提示納稅人對所有必報資料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歸檔管理,對備查資料進行裝訂和妥善保管,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第二節(jié) 開具稅收完稅證明

第十六條 代理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是稅務師事務所接受委托,代理委托人(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為證明納稅人已經(jīng)繳納稅款或者已經(jīng)退還納稅人稅款的憑證的業(yè)務。

稅務師事務所可以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納稅人)提供代理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服務:

(一)通過橫向聯(lián)網(wǎng)電子繳稅系統(tǒng)劃繳稅款到國庫(經(jīng)收處)后或收到從國庫退還的稅款后,當場或事后需要取得稅收票證的;

(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后,已經(jīng)向納稅人開具稅法規(guī)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納稅人需要換開正式完稅憑證的;

(三)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的各種稅收票證(《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和《印花稅銷售憑證》除外),需要重新開具的;

(四)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的;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情形。

稅收完稅證明分為表格式和文書式兩種。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以及第(五)項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表格式;本條第(四)項規(guī)定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文書式,文書式稅收完稅證明不得作為納稅人的記賬或抵扣憑證。

第(二)項所稱扣繳義務人已經(jīng)向納稅人開具的稅法規(guī)定和第(五)項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是指記載車船稅完稅情況的交強險保單、記載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完稅情況的利息清單等稅法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能夠作為已完稅情況證明的憑證。

第(四)項所稱“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是指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連續(xù)期間的納稅情況匯總開具完稅證明的情形。

第十七條 涉稅服務人員提供代理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服務時,應向委托人(納稅人)取得以下資料: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提供加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原件;

(二)納稅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件原件;

(三)在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后,需要換開稅收完稅證明的,提供加蓋開具單位的相關業(yè)務章戳的“成交過戶交割憑單”或“過戶登記確認書”1份;

(四)納稅人通過保險機構繳納車船稅后,需要換開稅收完稅證明的,提供記載車船稅完稅情況的“交強險”保險單復印件1份;

(五)儲蓄機構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后,需要換開稅收完稅證明的,提供記載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完稅情況的利息清單1份。

第十八條 涉稅服務人員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自助辦稅終端代理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此事項可在全國、同城通辦。

第十九條 服務成果為取得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或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

第二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接代理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業(yè)務時,需要關注以下事項:

(一)納稅人遺失《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不能重新開具;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就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繳(退)稅情況申請開具證明的,稅務機關為其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不再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

(三)納稅人提供加蓋開具單位的相關業(yè)務章戳并已注明扣收稅款信息的“成交過戶交割憑單”或“過戶登記確認書”,可以向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稅收完稅證明》;

(四)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為納稅人開具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核實稅款繳納情況后,應當為納稅人開具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

第三節(jié) 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第二十一條 代理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是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自然人需要稅務機關出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時,稅務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的業(yè)務。

納稅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或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不論是否實際繳納稅款,均可以申請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第二十二條 實施代理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業(yè)務的,涉稅服務人員應向納稅人取得身份證原件和書面授權資料1份,同時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

第二十三條 涉稅服務人員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tǒng)(WEB端、APP端)、自助辦稅終端代理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服務成果為取得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第二十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接代理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業(yè)務時,需要關注以下事項: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涉及納稅人敏感信息,應妥善保存。

(二)稅務機關提供兩種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驗證服務。一是通過手機APP掃描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的二維碼進行驗證;二是通過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tǒng)輸入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的驗證碼進行驗證。

(三)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因不同打印設備造成的色差,不影響使用效力。

(四)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不作納稅人記賬、抵扣憑證。

第四節(jié) 轉(zhuǎn)開印花稅票銷售憑證

第二十六條 轉(zhuǎn)開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的代理業(yè)務是稅務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在納稅人通過橫向聯(lián)網(wǎng)方式完成印花稅款的繳納或退還后,代理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銷售憑證》(證明憑證)的業(yè)務。

第二十七條 涉稅服務人員實施代理轉(zhuǎn)開印花稅票銷售憑證業(yè)務時,應向委托人(納稅人)取得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原件;

(二)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提供加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原件。

第二十八條 涉稅服務人員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代理辦理轉(zhuǎn)開印花稅票銷售憑證業(yè)務。

第三章 業(yè)務報告

第二十九條 按照雙方約定,或者稅務師事務所認為必要的,稅務師事務所可對服務事項、涉稅建議出具相關報告或者意見書。

約定出具書面服務報告或者意見書的,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在辦理完成時,及時出具代理服務報告或意見書。

約定不出具書面服務報告或者意見書的,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采取口頭或其他約定的形式交換意見,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yè)涉稅專業(yè)服務程序指引(試行)》和《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業(yè)務指引(試行)》相關的規(guī)定,編寫涉稅證明代理業(yè)務報告。涉稅證明代理業(yè)務報告一般反映代理情況與專業(yè)意見等內(nèi)容,具體包括當期服務過程及實施情況、風險提示和納稅建議等。

出具的業(yè)務報告應當取得委托人的確認,做到資料真實可靠,分析合理有據(jù),責任明確。

第三十一條 涉稅證明代理業(yè)務報告實行多級審核簽發(fā)制,即代理項目負責人、部門經(jīng)理、經(jīng)理(所長)簽字后,加蓋公章后方可送出。

第三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涉稅證明代理服務報告,由委托方、受托方留存?zhèn)洳椤F渲?,稅收法律、法?guī)及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報送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試行。

 

 

 

 

 

 

 

 

 

 

 

 

 

 

 

 

 


 

附件:

涉稅證明代理授權委托書(參考文本)

 

__________稅務局:

茲委托_________(稅務師事務所)_______(涉稅服務人員)(身份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名稱)_______________(納稅人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體代理業(yè)務,如完稅證明開具、繳費憑證開具)

委托人和代理人承諾嚴格遵守有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

委托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委托人(公章)                 稅務師事務所(公章)

 

法定代表(簽章):            涉稅服務人員(簽章):

 

聯(lián)系方式:                       聯(lián)系方式:

授權日期 : ___年___月___日

備注:本委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委托人應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委托人未及時變更登記信息的,代理人從事委托稅務事項所產(chǎn)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